作者:千慧
發布時間:2020-01-13
文章來源:千慧知識產權

”與在先注冊的第4885787號“
”商標構成近似商標。根據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之規定,依法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。
”是申請人成立時結合行業特色獨創設計的協會標識,以英文縮寫“CAAM”的變形為設計基調,具有獨特的設計內涵和理念。從設計完成之日起,申請人一直持續使用該標識,并進行廣泛的宣傳和使用,建立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,使之與申請人之間建立了唯一的指向性聯系。
”與第4885787號引證商標“
”在組成元素、結構、設計風格和整體的視覺效果上區別明顯,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,沒有違反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之規定。
”標識取得著作權之證據;申請商標的實際使用方式之證據;申請商標持續在各類媒體、活動中宣傳、使用等證明其長期、廣泛、大量使用之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