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千慧
發布時間:2020-03-26
文章來源:千慧知識產權

”商標(簡稱“被異議商標”),2008年2月27日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1109期《商標公告》上。2008年5月30日,美盛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,但是未被商標局支持。美盛公司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,于2011年4月8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提出異議復審申請,后本案還經歷了行政訴訟程序。后續程序及具體情況如下:
”商標、第4118226號“MOSAIC”商標、第4228482號“美盛”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(三件引證商標的使用商品均為第01類“肥料;磷酸鹽;氮;碳酸鉀;農業用鉀;磷酸鹽(動物飼料成份);氮(動物飼料成份)”)。
”商標早已在世界范圍內享有很高聲譽,申請人持續多年以“
”形式組合使用其商標的方式也早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和接受,被異議商標完全抄襲申請人商標的使用形式,是典型的搭便車、攀附申請人商譽的不正當行為,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,易產生不良影響,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關規定。
”圖形作品幾乎完全一致的圖形作為商標一部分申請注冊,侵犯了申請人在先著作權,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。
”、“
”設計擁有毋庸置疑的在先著作權。訴爭商標的申請顯然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損害,違反了《商標法》第31條之規定,被告認為原告對圖形部分不享有著作權的裁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,應當依法予以改正。
”、“
”設計作品的著作權;
”,因此第三人抄襲或者模仿原告的作品嫌疑頗大。